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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如下: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
1、认定侵占罪,要准确认定其犯罪对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指代为保管的财物、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具体来说: (1)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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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2、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3、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4、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一)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前提条件:权利人的请求。 (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必须是侵占行为人作出的,这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三)侵占罪的数额问题。 (四)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仅是决定侵占罪处罚轻重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唯一标准。 因此在处罚侵占罪时,既要坚持以侵占罪数额为主要依据,又不忽视其他情节因素,如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贯彻好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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