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退回经侦案件办案程序是由公诉机关作出审查的决定,然后将案件和审查的决定都一同移送给公安机关,来进行补充侦查。主要就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实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一、刑事侦查:刑事侦查是指有关人员为了查明案件,收集证据而被指控犯罪的调查活动。侦查也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项调查和相关强制措施。二、经济侦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以及各种经济犯罪的兴起,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于20世纪90年代正式由刑侦部门组建,是一名承担打击经济犯罪责任的专业警察,由公安部门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以下简称经济侦查总队)和各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大)组成。经济侦查总队负责调查本市重大、证券期货、犯罪主体为外国公民的经济犯罪案件。各公安局经济侦查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经济犯罪侦查(以下简称经济侦查)部门是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的职能部门,实行队伍建设制度。省、市、县分别是总队、支队和大队。刑事侦查与经济侦查的区别在于,公安系统负责的方向和职责不同。
立案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抓捕犯罪嫌疑人,原则上都要抓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会根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初始期限是三日,根据侦查情况最多可以延长四日,如果是多次、结伙、流窜作案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8人已浏览
740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