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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使用假公章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后果则是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伪造公章可能会构成伪造公章罪,如果没有伪造仅仅...
是的。使用假公章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罪行,后果是承担刑事责任。伪造公章可以伪造公章不使用的,可以涉嫌伪造国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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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扫描过来盖章。 实践中,可以请对方公司在合同最后注明条款双方同意扫描件盖章有效,或者请对方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邮寄到你公司,公司签字盖章后寄回,程序稍微繁琐,但最具有保障性。如果是电子印章经过认证是合法有效的,打印后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可以扫描,但不能最终确认真假,因为有可能少量汽车合格证未录入系统,最好到车管部门进行确认。
扫描仪无法识别离婚证的真假,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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