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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规项目: 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 2、备...
以下项目可以报销: 1、常规项目: 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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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检可以走生育保险的项目包括: 第一次产检: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 第二次产检(16到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肝功能、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产检(20到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产检(24到28周)和第五次产检(28到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六次产检(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产检(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产检(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产检(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十次产检(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产检(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 第十二次产检(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医疗保险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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