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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的核材料管理制度。核材料是一种用来在原子反应堆中进行核聚变,同时产生原子能的放射性物质,其本身具有放...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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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在当代的社会,危险的物质是不允许私自的储存和制造的,比如说爆炸物,将会危害到不特定人员的安全,也会导致整个社会公共安全处于威胁之中,因此如果非法制造爆炸物将构成犯罪。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不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成立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在当代的社会,有一些危险的物质是不能够触碰的,比如说有枪支弹药,还有爆炸物。如果有人对于这些危险的物质进行运输或者是非法买卖,将会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125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核材料而非法买卖、运输,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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