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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一)超出指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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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六)认证模式(需要时);(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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