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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磋商的主要过程是建立业务关系,询价或报价,交流和谈判,签约。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
在国际贸易中,对外签订贸易合同的有效要件是:1。双方表达意思并达成一致的;2、双方都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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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很多商业决策需要以通知方式告知交易对方。以正确的方式通知交易对方,不仅体现了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更直接决定企业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鉴于多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本文以该公约为法律依据阐述各个话题。 一、正确的通知 1.形式:书面及口头均可,从证据角度看,书面更好的证明通知实际发生。 2.内容:明确、清楚地表达通知的内容,列如:“从你司购买的设备被A公司提出侵犯其专利权”、“我司已于今日货交A物流公司,请你司于后天在B港做好接货准备”等。 3.时间:绝大多数通知没有固定的通知期限,但一般均要求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如鲜活产品或季节性强货物则需几天内甚至几小时内通知,保质期较长货品相对期间比较长。如买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则可能导致丧失追索瑕疵产品、知产权利瑕疵产品的救济权利。 二、何种情况必须发送通知 必须向对方发出通知才可享有后续权利的还有:买方向卖方发出货物于合同规定不符的通知,买方要求卖方损害赔偿、实际履约、减价要求,一方宣告合同无效等。 三、通知是否到达的法律后果 1.“发送生效原则”,即一方发出通知就履行完毕通知义务,通知内容既已生效,对方是否收到通知在所不问。除非另有明示,公约中绝大多数通知发送即生效。 2.“到达生效原则”,即通知被对方收到才生效,如发送方已发送但因各种原因对方没有收到,则仍视为没有发送通知。只有少数通知采用此种生效方式,如47条2款“声称他将不在上述宽限期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和48条2、3、4款有关卖方表示在一特定时间内补充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和要求对方在一定时间内答复的通知等。
商检条款作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其作用是提供一个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该条款关系到合同的履行、索赔、诉讼等诸多法律问题。网提醒您,商检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商检权问题,商检权关系到买卖双方由那方决定商品品质、数量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商检权一般有下列三种不同的规定方法:①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此条款下,买方在货物到达后原则上不能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对卖方比较有利。②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此条款下,买方可以根据目的港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品质、数量方面的异议。此做对买方有利。③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贷款的依据,但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如复验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买主可根据交验的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第三种做法比较公平合理,兼顾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普遍。(2)商检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其一,是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在我国就是中国商品检验局;其二,是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其三,是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3)商检的期限,商检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在检验条款中通常都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如50天内)进行检验。或规定买方应于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检验,买方就失去检验的权利等。(4)商检的标准和方法,各国对同一商品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包括各同业公会的标准)各年的版本又有可能不同,内容也有差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不仅要规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规定是按照哪个版本的标准。有些商品,在检验时常因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可能有几种检验方法检验的商品,应明确采用哪一种。
国际贸易诉讼和国际贸易仲裁,所处理的是国际之间发生贸易纠纷。国际贸易诉讼特点是:诉讼所涉及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争议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所涉及的财产座落在外国或者属外国人所有。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若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而合同中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这就是涉外民事诉讼。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必须首先确定它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受理该案。所以,在涉及国际贸易的诉讼中,确定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这两个标准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凡根据人或者事物的所在地或诉讼原因发生地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张属地管辖;凡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归属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张属人管辖。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在诉讼的当事人或其财产、诉讼的标的物、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有其中的一项是在某国境内或者是发生在该国境内,或者当事人一方具有该国国籍,该国就可能据此认为它对该案有管辖权。以上情形称为诉讼案件和管辖国之间的联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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