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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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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法应当听证的说法,只有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的规定,也就是处罚种类、幅度达到一定标准时,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但如果行政机关告知了当事人享有听证权,而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是不需要进行听证程序的。 所以,如果行政机关已告知听证权,当事人未提出的,行政机关无过错。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处罚是无效的,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处罚,但你依然会受到行政处罚,因为你的违法事实是存在的,行政机关只需补充程序后再作出行政处罚。所以如果你是当事人,可就行政机关的这上过错与之协商,尽量的降低处罚幅度是上策,不必到法院。(到法院,你羸一次行政诉讼,但对你的行政处罚无好处)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所以,隐私的行政处罚听证不公开举行的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的情况。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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