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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离婚协议的情况如下: 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双方未登记结婚,或其结婚登记未在中国大陆办理; 3、申请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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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有:未到法定婚龄的;不是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愿;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属于法律禁止的结婚情形;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1)一方要求离婚的;(2)一方或者双方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以及对财产、债务处理等未达成协议的;(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5)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6)非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不符合下述规定情形任意一种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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