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
一、一般收养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跨国收养申请书; 婚姻状况证明;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上述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协议和收养登记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收养子女程序为: (1)申请人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同时应将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及所在单位的证明信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并说明收养子女的目的和理由; (2)调査。办理收养的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后,应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査,査明是否符合收养的各种条件; (3)公证或登记。经幸面审査后,确实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应准予其收养关系成立,办理收养手续。在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的,应发给收养证明书;在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的,应给予登记。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是指生父母有残疾、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孤儿的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北京送养和收养需要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得再申请投靠已被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