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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治安案件,警察作风粗暴野蛮执法,可以向公安局纪检或警务督察部门反应;如果是刑事案件,为了逼取口供而打嫌疑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检察机...
如果是一般治安案件,警察作风粗暴野蛮执法,可以向公安局纪检或警务督察部门反应;如果是刑事案件,为了逼取口供而打嫌疑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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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民警打人没有证据的,需要收集派出所民警打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作为投诉该民警的证据。但是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如果是一般治安案件,警察作风粗暴野蛮执法,可以向公安局纪检或警务督察部门反应;如果是刑事案件,为了逼取口供而打嫌疑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告他刑讯逼供。
抓人是民间通俗的说法,在法律层面上,应分为涉嫌治安违法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可以对涉嫌违法的人员进行现场询问和检查。对于现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可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可将其带到公安机关,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继续盘问。涉嫌刑事案件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留到其所在市、县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留的,应当填写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七十六条规定,拘留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拘留期限届满,未作出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留。根据上述规定,派出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对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盘问或拘留,但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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