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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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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产生废弃油脂的器具或者设备设施,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保持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业,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管理,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应当停止对食品经营者提供网络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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