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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经过请假审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
原则上不可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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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地罪犯、不允许分开所在住地域外出经商。被准许暂予监外执行地罪犯,因生活确有困难和谋生需要地,在不影响对其施行监督考察地状况下,经执行机关赞同,能够在居住地自谋生计,家在农村地,能够就地从事一些农副业和小商品生产。 二、暂予监外执行地罪犯确因治疗疾病或接受护理而分开居住地到本县、市以外地方地,必须经过执行机关赞同;分开居住地到本县、市内其她地方地,由监督单位赞同。经过赞同外出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其外出期间应计入服刑期;对于未经赞同,私自分开居住地地,不能计入服刑期,情节严重地,要严肃处理。 三、对在押地罪犯需要准许暂予监外执行地,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办事。对暂予监外执行地罪犯,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监外执行可以外出打工,但是首先要得到当地派出所同意(不会允许到派出所管辖区域外打工的),并按照派出所民警的指定时间等要求,坚持汇报、报到才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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