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公安案件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法律原则、违反公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开放、公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办理治安案件的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需坚持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4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4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