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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如实填报工程信息。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公...
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征求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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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负责火场外围警戒、维护火场秩序和通往火场的道路交通秩序。支援火灾扑救的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现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或者无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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