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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绿化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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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一)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二)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五)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或者张贴、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技、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四)践踏、损毁花草;(五)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六)向树木或者绿地内喷洒、倾倒或者排放污水、污油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液体;(七)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用火;(八)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临时建筑;(九)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十)损坏绿化设施;(十一)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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