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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一)依法处理的原则。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医患双方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整,按规定办事;(二)维护稳定原则。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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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妥善地处理医疗纠纷直接关系到病员及其家属和工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医疗机构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及信任程度,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司法部门、各级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认真、仔细、妥善解决处理。 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多年来,医疗纠纷通常都以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为主,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进一步明确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或事故的行政法律地位。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在实践中确实起到过很大的作用,为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或事故时制定了标准和依据,卫生部依据此办法解决了许多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自一九八七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至今已九年有余,在这九年间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卫生工作改革不断深入,医药价格多次调整,新的科学技术不断应用于临床,国民平均经济收入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法律、法规诸多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使得九年前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有些条款、规定已逐渐不能适用现在的实际情况,许多专家已提出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建议,有些学者还发表了论文讲述各自在工作实践中的体会。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阐述自己的观点,但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尚未修以前,我们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中仍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工作。 当医疗事故或纠纷发生后,医疗单位尽快组织有关人员对事的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诚恳地向病员及其家属说明真相,取得谅解。原则上医疗单位应与病员及其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处理。当协商无效而发生争议时既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通过鉴定是事故的,应根据事故的等级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定。 我国的医疗单位目前没有专门的“事故赔偿经费”,大多数都是从卫生事业费中支出,长此下去势必会影响医疗单位的事业发展,就目前情况而言,安全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金额执行已无法满足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以致事故无法处理下去,医护人员目前也是低收入工资,由个人负担也不现实,今后将怎样合理理解决定这一问题,有待商榷。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条件,即行为人只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侵权行为应当实行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受害人有主观过错,以确保其主张得到支持。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赔偿责任的范围。2、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损害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为责任的基础,因此不是独立的责任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方式。对于这种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只能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况。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者有义务提出相应的证据,表明受害者主观上有错误,以确保其主张得到支持。肇事者的过失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赔偿责任的范围。2、推定错误责任原则推定错误责任原则是指行为者造成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错误,就必须推定错误,承担侵权责任。推定错误责任,以错误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独立的责任原则,而是错误责任原则的特殊方法。对于这种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在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2002年4月1日生效)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过失负有举证责任。这强调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是错误推定责任,但医疗机构证明没有医疗错误,可以免除责任。这一举证责任规定不是按照一般分配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全部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没有倒置,依然有损害的一方证明。3、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者的主观过失为责任要件的责任标准,即行为者的主观过失,行为者的行为和管理者的行为和物品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同样没有错误的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我国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造成人员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动物造成人员损害的民事责任、侵犯职务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造成人员损害的民事责任。4、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没有错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没有错误的责任原则时,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命令加害者适当补偿受害者的财产损害,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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