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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不于保护的合同,因为无效,自始无效。比如,签订了房租合同,明知对方是开赌厅,如果对方不付房租,你也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拿回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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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责原则不同。 我国以前的法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现行《民法典》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的有无为条件。 2、责任性质不同。 合同责任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它不能适用违约金。 3、责任形成的时间点不同。 合同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互相协助、照顾等先契约义务而产生的。 4、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合同责任除了赔偿责任外,还可选用以违约金、价格制裁、解除合同或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且仅仅是基于信赖利益而寻求一种补偿的救济。 5、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违约情况下,权利人可依法主张履行利益的请求权,包括现有利益损失的请求权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权;而缔约过失责任权利人所遭受的是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故其只能就其信赖利益损失主张权利。 6、免责不同。 合同成立后,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免除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免责问题,因为要约、承诺阶段不存在实际履行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况包括:虚假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还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义务,造成另一方信任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具有鲜明而独特的特点:只能在缔约过程中产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是造成他人信任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不同于已经建立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赔偿,不适用于预期的利益损失。一般只是基于签订合同过程中信任对方造成的损害责任。比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实际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不包括交易机会损失造成的损失,比如房价上涨等。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有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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