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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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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同意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自最终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起诉法院要求偿还。诉讼时效期满。债权人失去的只是胜诉权,债权人本身的实体权利没有丧失,债权一直存在 债务人虽然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但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只有障碍,但权利本身和请求权并没有消灭。因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让债务人继续还款。债权人可以继续让债务人还钱,债务人愿意还钱,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不能以不当得利为借口要求债权人退款。 (3)要求担保人偿还贷款。前提是贷款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在有担保人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会随着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期限。担保人自愿还款的,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如债务人自愿还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 3、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但是对方如果不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这个抗辩理由的话,法院也不会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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