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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是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是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是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是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是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处理办法: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相应裁判后,再据此要求义务人履行相关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权利,一方不得以先行给付抚养费以及双方家庭之间存在矛盾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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