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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1、管制刑的特点:限制自由 2、管制适用对象的特点:(1)罪行较轻;(2...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主刑,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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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如果数罪并罚,即有两罪被判处拘役,则两者的总刑期不能超过1年。先前有被羁押的,羁押1日可以折抵刑期1日。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当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世界刑罚轻缓化、社会化、人道化趋势日渐明显的今天,作为我国唯一非监禁主刑的管制刑在我国刑法学界的存废之争确无必要。管制刑弥补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有利于犯罪分子的社会化改造,具有监禁刑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方向,也符合当今非刑罚化发展理念的要求,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引入社区矫正和禁止令改革了管制刑的执行方式和监管措施,司法实践中管制刑的适用率仍极低。如何通过完善管制刑的立法完善立法提高管制刑的适用率,使其发挥更大的刑罚效能?本文试加以粗浅探讨之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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