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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二)产品为较高风险或...
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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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者一般监管方式;(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的;(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三)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六)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七)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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