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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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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继受股东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继受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继受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继受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原股东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所以拖欠员工工资不仅是公司就债务,而且是第一顺序的赔偿对象。员工工资可以要求股东以认缴未缴出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股东原则上对公司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不连带的有限责任,但这一原则有例外。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成公司或其他股东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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