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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7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没有将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纳入定价项目。省司法厅经征求省物价局意见,确认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维护我省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服务,严禁恶意低价、串通涨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2018年6月1日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7号)。2018年6月1日至12月1日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 五、《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将由发文机关另行依法办理。 湖北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27日
1、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所需耗费时间,在3000-5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代理费不低于10000元; 2、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3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10000元)。 (1)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6% (2)争议标的额10万元(不含本数)—5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5% (3)争议标的额5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4% (4)争议标的额100万元(不含本数)—5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3% (5)争议标的额500万元(不含本数)—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2%
1、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所需耗费时间,在3000-5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代理费不低于10000元; 2、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3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10000元)。 (1)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6% (2)争议标的额10万元(不含本数)—5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5% (3)争议标的额5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4% (4)争议标的额100万元(不含本数)—5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3% (5)争议标的额500万元(不含本数)—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费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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