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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的强制措施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
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 1、强制人身。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 二、强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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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很显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但是,由于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又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各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在我国的刑诉法当中,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执行的时间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强制执行的时间为次日不超过一年之内。具体的强制执行的期限,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分别进行处理。一般来说,法院强制执行对当事人的影响比较大。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三)扣押财产;(四)冻结存款和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风险扩大,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刑事强制措施,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措施中因刑事拘留、逮捕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一般容易掌握,但对于留置盘问、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和撤销缓刑、假释前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则认识不一。 留置盘问。留置盘问权是警察法第九条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所采取的准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过渡性的特点。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在特殊情况下不超过48小时期间作出决定。该规定表明,留置盘问已被纳入刑事诉讼当中。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留置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是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可见,留置盘问是对被留置盘问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刑期折抵精神,留置盘问期间应依法予以折抵刑期。 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区域予以限制,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手段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适当限制。在实践中,有的执法部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于特定场所,地点往往选择在便于控制的地方,如招待所、宾馆等场所,完全与外界隔离,成为变相监禁。像这种情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应当折抵刑期。这是于法有据的。198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指出: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可予折抵刑期。 撤销缓刑、假释前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撤销缓刑、假释是指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或严重违反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假释后,按照刑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七条和八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或执行原判刑期的刑罚执行制度。关于撤销缓刑、假释时罪犯在此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同理,撤销假释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折抵刑期在我国司法的实践过程当中非常的容易出现错误,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对于这一方面的规定不够全面过于分散,并且,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效率不高等等问题。所以为了减少这样的错误发生,我们应该把握好工作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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