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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八种情形: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
具体情形是: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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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有: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集资无法返还的;(二)挥霍集资,导致集资无法返还的;(三)携带集资逃逸的;(四)将集资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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