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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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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增多,在马路上行走受到相关伤害的人数也相应增加,其中就有被高空坠物砸到受伤的。那么,高空坠物责任主体是谁呢?按照我国国家的民通法则的规定,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理论上讲应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中具体情况应当具体分析。
找其他住户是没用的,就算把别人告了,他们只要证明自己不在场或者找几个证人,一点责任都没有,这里面复杂的很,讲不清。就上面那个例子,砖头砸坏天窗,要我是住户的话,我就要求车主先证明自己的天窗在停车前是完好无损的。另外现在房子挨的近,扔砖头的地方不一定是最近的那栋楼,还有站在平地一样可以用砖头砸车,把砖头扔高点,让它自己落下来,这算谁的。所以这事如发生在小区,最后还是物业公司倒霉,如果多装几个监控,还有可能找到
1、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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