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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
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并具有杀伤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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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超过一支的,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欧购买钉枪后非法改装使用,经鉴定为火药动力,射击性能正常,属于法律规定的枪支,因此依法承担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解释》根据涉枪、涉爆犯罪的特点,在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时,既规定了数量标准,也规定了情节认定标准,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如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为例,《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根据《解释》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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