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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如果要追究的话,可以依法起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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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八旬老人鳏居多年后,与常年照顾自己的前儿媳登记结婚,并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予前儿媳,被儿女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赠予合同无效。新闻背景:老鳏房产赠与前儿媳,儿女起诉法院要求赠予无效家住历城区的老徐是一名83岁的退休干部。老徐与老伴A据当时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1999年刘梅因病去世。1999年,老徐的儿子B与C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没有再生子女。因B婚后常年在北京打工很少回家,C承担起照顾公公的责任。因长年分居,2010年9月,B与C离婚。2011年4月,年过八旬的老人与多年来照顾自己的昔日儿媳C登记结婚,此时C也已年近60岁。B意外发现,父亲名下的上述房产早在2006年11月就被父亲赠予了C并进行了公证。为此,B与姐姐大徐将父亲与C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赠予合同无效。姐弟俩认为这套房子是由当初的房改房调换而来的,而房改房是父亲老徐和母亲刘梅生前夫妻关系存续时购得的,为父母的共有财产。母亲去世后,B和大徐并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房屋应为老人和子女的共有财产。在房屋没有析产前,老徐无权私自将房产赠予C。法院审理:夫妻一方无权私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所有人同意,法官作出判决,老徐未经大徐、B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予C,赠予合同无效。知识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转移财产是违法行为,要承担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风险。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即是处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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