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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采用的是普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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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伤残用具费的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和就业需求,经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设置假肢、矫正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必要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6项残疾工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工具的,由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工具费用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26条伤残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收费标准计算。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调配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收费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是必须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瘫痪后购买的轮椅、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失明后安装的义眼、听力减弱购买的助听器、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等等。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提供的证明:诊断证明、辅助器具发票
一、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二、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费用的规定。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赔偿权利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适用时,应注意对“普通使用”的理解。在实务中,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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