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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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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⒈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⒉争议的主要事实; ⒊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法院调解书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法院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是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调停书也必须明确记载。如果有第三方参与诉讼,也应注明第三方的主张和理由。二是案件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三是调解结果。即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法院调停书的格式法院调停书应以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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