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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者单位...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决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侦查部门、部门应当制作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终结报告,详细列明每一项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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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需要随案移送扣押、冻结款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对扣押、冻结的款物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由办案部门办理,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诉及时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开具,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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