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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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