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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是对法院判决结果的不认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这种诉讼活动...
在刑事案件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法院判决不服,提出的二审申请叫做抗诉。或者检查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异议,认为存在错误而提起再审要求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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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后,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量刑过轻或者过重(被宣告缓刑的一般来说是量刑过轻了),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法院启动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对此有下列规定: 1、第二十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议。 2、第二十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日,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3、第二百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原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原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与案卷、证据一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撤回同级人民法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是同抗同审。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前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判决有错误时,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就是抵抗上审。同抗同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实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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