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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为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国家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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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所谓倒卖文物,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倒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二: (1)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或者销售文物; (2)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二、倒卖的对象限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允许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非法经营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与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倒卖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倒卖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珍贵文物的;倒卖文物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倒卖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返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在我国的内海、领海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属于本罪与的法条竞合,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和工商管理法规,收购、贩运、转手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应当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文物的收购或销售业务活动,从中牟取暴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新修改的《文物保护法》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根据这些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不遵守法律的规定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就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还有一点需要指出,新修改的《文物保护法》允许“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因此,执法部门在查处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犯罪行为时,要注意把所握好两个界限:一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行为和“公民之间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文物”行为的界限,前者是违法行为,后者是法律规定允许的行为;二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与“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犯罪”的界限,前者是违法行为,新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这种行为规定要给以行政处罚,后者是犯罪行为,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是指经营国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包括拍卖的文物。通常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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