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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决定收监执行: ①犯新罪、有漏罪的; ②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③被治安罚款或者治安警告,情节严重的。 ④被治安罚款或者治安警告,虽不情节严重,但被社区矫正记过一次或者社区矫正警告二次的。 ⑤被社区矫正记过二次、或者社区矫正警告三次,或者二项累计三次的。 ⑥涉嫌的新罪、漏罪经查仅构成违法行为,公检法机关撤销案件、不起诉、撤回起诉、准予撤回起诉、按撤回起诉处理的,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此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罚,达到上述规定次数的。 ⑦有其他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者上述处罚虽未达到规定次数,但人身危险性增大,社会反映强烈的。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再次盗窃,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与前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期内被行政挽留17天,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将由司法机关来认定。不过我个人认为,不应当撤销缓刑。行政拘留只是行政处罚,不属于刑罚处罚,加上如果认错态度好的话,应该不会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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