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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3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自9月17日起施行。北京贷款新政的相关内容...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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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对象: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2、贷款要求:(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借款申请人为在职职工的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3、贷款所购房首付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90%;购买其他性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
北京住房公积金购房新政如下:1。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实行差异化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人户籍在北京东城区或西城区的,购买东城市、西城市、朝阳市、海淀市、丰台市、石景山区(以下简称城市六区)以外的第一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调20万元;对于不属于前一种情况,但借款人户籍在城市六区的,购买城市六区以外的第一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上调10万元;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购买第一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符合第二套房贷款政策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2、调整首付比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共有产权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政策性住房以外的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5%,非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80%。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3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4〕382号)标准执行。如遇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4、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并以家庭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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