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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5种: 1、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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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税复答通〔〕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你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 填写说明: 一、本文书适用于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后要求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的情形。 二、本文书应与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一同使用。 ------------------------------------------------------- 有关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分年度和案件单独立卷,分正卷和副卷完整保存行政复议案件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到结案全过程的文书材料;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应当系统收集整理有关文书材料,做好立卷准备工作,结案后90日内完成归档;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按照案件办理流程逐一列出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我国税务局行政复议案件特点有以下几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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