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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农村合作化之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设房屋的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
宅基地使用权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依次经过以下程序:1。向村委会书面申请。2、填写申请表。三是乡镇政府审核。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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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证没有的,可以去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具体分以下三步: 1、到县级国土分局办公室调阅宅基地副本(复印件); 2、由户主申请补办宅基地,申请书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3、携带本户户口簿、身份证,到国土分局办理宅基地补证手续。
我国在农村合作化之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设房屋的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只要能够明确权属,是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获得拆迁补偿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制定。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2.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3.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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