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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不服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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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行为 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须具备哪些条件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以法律形式赋予每个公民为保护国家的、公共的、他人的或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防卫的权利,鼓励和支持公民同犯罪做斗争。同时,对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也是一种警告,即犯罪分子如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随时随地都会遭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反击,从而起到防范犯罪的作用。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是,如果这种行为形式不当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反而可能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危害了社会,行为人也可能触犯法律而受到追究。所以法律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二)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才能实行防卫。(四)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未参与侵害的其他人实行防卫。(五)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二、非正当防卫行为包括哪些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既有正当防卫,那么就有非正当防卫。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1、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2、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6、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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