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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违法暗箱操作,如低评,有意规避拍卖程序,设法不进场交易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基本上关于企业改制产生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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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剥离的优良资产组建新的公司,把债务留在原有的空壳企业。形成纠纷后,新老企业均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查封了企业的房产、设备,致使企业停产,职工无收入; 4、国企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违法暗箱操作,如低评,有意规避拍卖程序,设法不进场交易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国企改制后,企业由于
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 2.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企业改制时,如本人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对这部分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应实行专项管理,具体财务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对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的这部分职工,如因单位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职工安置费支付给个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动法》处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时,如本人不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则改制企业可参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支付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按有些人的说法是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和理论指导下推进的。笔者认为不是这样。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产权制度改革是逼出来的。1984年“拨改贷”之后,首先是财政断粮。新设立的国有企业国家未投入资本金,老的国有企业国家也不新增投入资本金。按《公司法》来讲,出资人设立企业要投入资本金。当时新设立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右面是负债,左面是资产,企业没有注册资本。那时国有企业是“拨改贷”起家的,企业还贷之后形成的净资产是谁的?1993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曾发文,明确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产权。到了2021年国发96号文件又重申了这一产权界定的原则。其次是银行断贷。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之后,不再是政府的出纳,开始按市场规则贷款。银行的行为发生变化之后,国有企业过去敞开用钱的状态改变了。到了1997年,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面接近40%,当时许多国有企业缺乏生存能力,全面陷入困境。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使得国有企业不得不改革,不改就无法生存。所以国企改革是被逼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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