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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被驳回的执行异议申请?

2025-01-17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则裁定撤销或改正;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时,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若理由不成立,则予以驳回;若理由成立,则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则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若发现确有错误,则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或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或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或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违反法律规定,或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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