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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被冻结公司能申请破产吗:“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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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房地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最长期限可以是一年,扣除动产的最长期限可以是两年,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最长期限可以是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房地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展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展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一半。
破产保护是指不顾债务人可否有偿付本领,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议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议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议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时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予以其肯定的时间提议,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能够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破产保护的核心,是为重组融资创制了一种特殊的清偿优先级,在缺乏这一优先级时,重组者通常濒临一对冲突:重组得以进行,必须得到新的融资来维持公司营运,并支付资产切割、结构调整、业务重组、雇员遣散等重组步骤所产生的高昂花费,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钱借给濒临破产的公司,特别是当它的资产多半都已典质出去之后,除非这个新的债权人在清偿步骤中被应予“加塞”,这一点,在传统民法中是做不到的。破产保护除了维护公司和个人的局部利益外,它还有利于防止出现大批失业,对缓解社会冲突、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股权被冻结了公司资产不能转让。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的,股东不得自行转让,公司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股东支付股息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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