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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夫妻一方有两个孩子的,能不能再生依据另一方有没有孩子而定,如果另一方有孩子的,原则上是不能再生育的。...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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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有: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首先认定你们是否是违反了计划生育,如果违反了就必要要缴纳社会抚养金。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首先,你所说的这个男人一定是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常客,不是吗,他先后娶10个女人,必须得离婚9次、婚姻登记10次,共计19次的婚姻登记机关的进出,不是常客又是什么?其次,该男子除了与第一个老婆结婚外,接下去的9次均为再婚。而对再婚再生育子女的政策,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是作了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在其“婚后各生1子”的情况下,从第四个子女的生育行为开始,他就涉嫌超生子女的行为了。这并非是对其后的“女方剥夺生育权”的问题,而是作为一名有思想有理性的女性,本就会自觉地去拒绝这类的婚姻。看来,有空时你得在网上查阅一下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通读一遍,你就不会发出这个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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