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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构强制传唤找不到人,可以采用拘传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到案,公安机构调查案件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需要出具传唤证,让被传唤人在...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事件情况询问需要拘留的嫌疑犯,或者通过呼吁没有正当理由的嫌疑犯,拘留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需要拘留的,应填写拘留报告,附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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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传唤找不到人诈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传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有些是经过口头传唤而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接受讯问的,但是办案机关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不经过口头传唤而直接采取拘传措施
1、不要,在刑事诉讼中,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2、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3、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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