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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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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 (二)征收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支付; (三)征收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四)征收其他土地,按第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看,各市县征地土地补偿费用在42357元/亩-145600元/亩之间。全省征地土地补偿费用平均水平78768元/亩,与原执行标准相比,增幅为68%。海南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中部地区的征地土地补偿费用平均水平分别为:101748元/亩、72169元/亩、62387元/亩。
征地涉及鱼虾塘补偿面积原则为“占多少补多少”。征地界线外的补偿面积应根据是否可继续养殖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定,能继续养殖的,应不给予补偿,不能继续养殖的,可适当给予补偿。有下列情形的,征地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征地界线外补偿面积予以核定:1、征地界线仅占用鱼虾塘塘堤的,除补偿塘堤外,可在征地界线外(鱼虾塘侧)增加1.5倍被占用塘堤面积的估价补偿,作为重建塘堤使用;2、征地界线占用鱼虾塘边角的,如在征地界线外重建原有规格塘堤后,实际形成鱼虾塘水面不能继续养殖或小于2亩的,可考虑对整个鱼虾塘估价补偿;如重建塘堤后,实际形成全虾塘水面能继续养殖的,除对占用面积和征地界线至塘堤之间面积估价补偿外,可再增加补偿1.5倍被占用塘堤面积的估价补偿,作为重建塘堤使用,其他剩余水面不再给予补偿;3、征地界线从鱼虾塘中间贯穿过的,如在征地界线外两侧分别重建原有规格塘堤后,实际形成鱼虾塘水面能继续养殖或大于2亩时,除补偿塘堤外,可在征地界线外(两侧)分别增加1.5倍被占用塘堤面积的估价补偿,作为重建塘堤使用,其他剩余水面不再给予补偿;4、征地界线从鱼虾塘中间贯穿过的,如在征地界线外两侧分别重建原有规格塘堤后,实际形成鱼虾塘水面不能继续养殖或形成两个塘面面积分别小于2亩的,可考虑对整个鱼虾塘估价补偿,但户主要求保留剩余面积继续养殖的,不再给予剩余面积估价补偿;5、征地界线从鱼虾塘中间贯穿过的,如已对整个鱼虾塘造成破坏致使无法继续养殖的,应对整个鱼虾塘估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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