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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书简称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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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承办人负责 2、制作鉴定文书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 3、送鉴定人核实 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 4、报机构负责人签发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鉴定文书底稿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4归档。 5、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6、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正本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3归档。 7、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方式送达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代理人)后,送达回证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7归档 8、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 9、立卷并归档。
司法鉴定文书由封面、目录、正页、副页、图片(图谱)等依顺序组成。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采取打印方式制成,一个部门及所属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文书应按具体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统一名称、字体、字形、字号、分类及编号、署名方式、单位名称等。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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