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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 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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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无期徒刑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后,可减刑。减刑幅度为: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不少于十三年。减刑幅度具体如下:1、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2年有期徒刑;2、确有悔改和立功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3、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刑后不得少于13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两年以上。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2年有期徒刑;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悔改和重大立功,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减刑时,减刑幅度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两次减刑的间隔不得少于两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开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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