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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主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和高空、深基坑、隧道、临边等危险作业,应当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从业人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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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主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管理,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五)发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报告的,有权决定员工暂停作业、撤离作业现场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六)负责本单位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七)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督导员开展工作;(八)每月一次将安全生产情况书面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书面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撤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设备、技术专家等信息数据库,储备和及时更新应急救援物资,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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