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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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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照刑法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依法决定不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告、起诉、举报、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无犯罪事实或者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通知起诉人不立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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